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设立校长、副校长、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及相关部门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落实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政策,落实党委和行政招生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重大招生事项。第七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作为招生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招生委员会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八条 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选拔招生人员参与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全过程。
第三章 第十三条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和处理相关招生的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黄河交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专科、专科的招生和录取。
第三章 第十二条组织机构 学校应当按照上级的要求成立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重大招生事宜。第十三条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高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招生组织机构和人员 河南中医药大学成立了招生就业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的领导和管理。第八条 河南中医药大学招生常设机构为河南中医药大学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的组织实施。第九条 河南中医药大学不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招生。
第二章 第五条招生组织机构和人员 学校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和学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并设立了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场所和设施进行招生考试。
第三章 第九条组织机构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学校成立了由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的大专招生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的重大事项。第十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本章程,以确保招生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第二条 学校招生贯彻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