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学校复试线、复试工作方法、拟录取名单等信息将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上及时公布。学院网站将及时公布复试工作规则、分专业招生计划、复试考生名单、复试成绩等信息。
2.学校成立了研究生招生监督小组,由负责研究生招生的学校领导、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和研究生办公室领导,负责对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检查。
市教育局直属公立义务教育学校(含协议管理学校)在学校所在区招生的,应当纳入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的总体安排。详见区教育体育局发布的招生计划。返回搜狐查看更多信息
5.根据教育部的规定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学)〔2017〕4号)文件精神:学校为残疾考生复试提供便利条件。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对残疾考生的便利条件申请进行审查,并及时通知相关考生。
各学院要加强复试导师和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增强政策意识、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执行规范化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复试相关规章制度和相应职责,坚决杜绝复试导师和工作人员擅自调整或破坏规则。要规范和发挥导师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明确招生导师在复试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要求,提高科学规范人才选拔能力。加强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提前组织模拟演练,确保复试过程安全、顺利、稳定。根据《招生管理条例》,各学院认为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进行复试。
7.各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组,负责组织所属学科和专业学生的调整和复试。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办学特点,认真研究合理设计复试内容,制定复试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学院规则”),组织实施,做好考生咨询解释工作。
复试、调整、录取是研究生考试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和研究生招生培训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始终坚持道德成果作为研究生考试招生培训工作的基本标准,牢固树立“考试招生也是教育”的理念,加强复试考核,规范招聘程序,提高科学有效性。具体情况如下:
4.体检。所有通过复试并取得拟录取资格的考生都必须进行体检。考生应在拟录取名单公示期结束后5天内在二级甲级以上医院完成体检,并按学校要求提交材料。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教学部)〔2010〕2号)执行。